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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信用证诈骗案:广发银行承兑后300多万美元失踪

来源: 新浪财经  2019-05-07 13: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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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摄

      新浪财经讯 5月7日消息,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一名男子以虚假贸易和所有公司的授信敞口骗取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信用证三百多万美元,导致折合1400多万元人民币无法收回,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裁判文书显示,孔明道,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孔明道系兴某公司和中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负责人。为套取资金,被告人孔明道利用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为兴某公司提供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虚构进口贸易,在没有实际货物进口的情况下,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以兴某公司需向中某公司进口电解铜为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向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骗取信用证后,被告人孔明道通过中某公司提交虚假的海运提单等单据给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经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承兑并垫付信用证款项至中某公司的指定账户,归被告人孔明道实际控制并使用。

      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孔明道通过上述方式,以兴某公司名义向广发银行江南西支行申请循环开出九笔信用证,并在2014年1月继续申请开出金额为342万美元的第十笔信用证。该笔信用证经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承兑并垫付款项至中某公司在该行的NRA账户后转入中某公司的离岸账户,并通过该离岸账户汇到富某国际公司在香港渣打银行的账户,致使信用证款项2424521美元(折合人民币14926563.53元)逾期无法归还。

      后经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多次催款,被告人孔明道仅在2014年7月14日偿还欠款50万元人民币,尚欠款人民币14426563.53元。在明知上述资金不能归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孔明道将兴某公司的账目资料全部销毁,以逃避返还资金。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孔明道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人民币14426563.53元。

      一审结束后,孔明道表示不服判决,他认为,原判关于认定其使用虚假销售合同的证据与事实不符:(1)公诉机关用错误的工商登记信息指控兴某公司下游的广某公司于2006年8月7日注销,系不负责任的恶意指证;双方公司账面往来资金少,不对应合同金额的问题,是由于双方以私户走私账或现金结算交易,不能因此判定其使用虚假销售合同;(2)公诉机关指控其提供大某公司的虚假销售合同,系没有法律依据的指控。

      同时,他认为,原判认定的罪名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1、原判认定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错误,其应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兴某公司,非其个人犯罪,一审判决其偿还公司全部债务及独立承担罚金明显不当。


      对此,广东省高院表示,经查,孔明道犯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为1442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案发后拒不交代涉案款项的去向,无认罪悔罪表现,一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数额、情节及认罪态度等综合考量,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

      广东省高院同时评判,兴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虚假下游销售合同、虚假提单等资料均由孔明道提供,申请开立信用证后广发行将垫付的货款划拨到孔明道作为唯一股东的中某公司账户,进而转入富某公司离岸账户,经办人为孔明道领导下的中某公司成海运。以上事实表明,孔明道以兴某公司开立信用证的形式,个人实施了提供虚假合同、提单、虚构货物交易等行为,获取的利益进入其掌控的账户,即虚构事实行为的实施者、非法利益的获取者均为孔明道个人,不符合单位犯罪对于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法定要求,依法应认定本案系孔明道个人犯罪。

      同时,广东省高院对其他辩解意见也一一进行回复。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孔明道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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